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没有异议。
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另外医疗费中包含了不属于伤者本人而产生的床位费及相关费用,不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同时对于空挂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该剔除。
被告杨**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住院患者汇总表有异议,陪护人员床位费1424元、床位费(多功能16)1488元、陪护人员取暖费应自行承担。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6月8日的医嘱单没有体现用药,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此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购拐费用,故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在校证明1份、牡丹江爱民区孙*安徽板面小吃店证明、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上学、居*、打工,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对形式要件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为城镇户口。在校证明只能证明原告在2015年入学以及2018年毕业,原告在外求学,并非在牡丹江市连续居*满一年,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主张误工损失应该提供误工证明,并提供工资流水予以佐证。
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没有异议。
被告杨**对形式要件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应当提供雇主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证人本人应出庭作证,孙*本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出具原告与雇主孙*之间的雇佣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而且也没有所在学校的资质证明、辅导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原告在在校居*一年以上的证明。原告是一名学生,必然有寒、暑两假,不能证明原告在寒、暑假期间一直在学校居*。如果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应当有在城市务工和居*一年以上的证明,才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本院认为,此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校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等事实,故本院予以支持。
证据3.交通费票据16张,住宿费票据21张,证明原告家属为处理事故从齐齐哈尔到牡丹江的往返...(本文书还有7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