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陈**因经营品牌为“汇展天盛”家具类产品的需要,与原告环球家具公司、第三人美凯龙水头分公司签订《场地租赁使用合同书》和《场地经营管理合同书》。《场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约定,原告环球家具公司将位于南安市水头家居博览中心a馆**楼展厅ab-8022号计279㎡的场地租赁给被告陈**经营品牌为“汇展天盛”的家具类商品;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计租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按每平方米6元/月的标准支付租金,即租金为1674元/月,被告陈**须按时交纳场地租金,如逾期交纳,原告向被告按欠款金额每天计收0.5%的滞纳金;该合同还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内容等作了约定。《场地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原告环球家具公司将位于南安市水头家居博览中心a馆**楼展厅ab-8022号计279㎡的场地租赁给被告陈**经营品牌为“汇展天盛”的家具类商品;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计费期限自20...(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