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上诉人王*得知其舅舅马某驾驶大货车往湖南衡阳送货。1月25日,王*从宁夏银川乘飞机抵达湖南长沙,后转乘火车到湖南衡阳找到马某,与马某一同到达广东省湛江市。1月28日早晨,王*携带一黑色背包接取毒品未果,并将黑色背包留在送货人处。后王*随马某到海口装完货,于2月1日早晨6时许到达湛江高速路口,王*再次下车从送货人处取回了装有毒品的黑色背包,乘坐马某驾驶的大货车返回宁夏。
2017年2月4日凌晨,同心县公安局民警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山收费站将王*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晶体状毒品疑...(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