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审阅并听取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同案犯许*(已判决)和被害人朱**之间因赌债发生矛盾。2013年11月28日上午,许*让同案犯石**、高**、芦文嘉、李**(均已判决)多叫些人找朱**,解决许*与朱**之间的赌债问题。石**叫来被告人边**及同案犯李*、尹*(均已判决),高**叫来同案犯周**、马**(均已判决),周**叫来同案犯吴**(已判决),吴**叫来同案犯...(本文书还有14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