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马迭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迭尔公司)与被告北京珠珊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珠珊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迭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闫*,被告珠珊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迭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珠珊瑚公司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珠珊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7日,珠珊瑚公司(甲方)与哈尔滨兰格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下称兰格公司)及马迭尔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合拍电影协议,约定三方联合投资拍摄电影《党的女儿》。后马迭尔公司实际投资100万元。2015年3月14日,上述三方签订退款计划书,约定珠珊瑚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100万元返还马迭尔公司。但经多次催要,珠珊瑚公司至今未能返还该款项。
珠珊瑚公司辩称,珠珊瑚公司(甲方)与兰格公司(乙方)及马迭尔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合拍电影协议情况属实。协议约定马迭尔公司应出资1000万元,但马迭尔公司仅于2013年5月30日出资100万...(本文书还有4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