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黄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曼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海鹏、白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刘*益担任记录。上诉人大地财保黄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原审被告余**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保黄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大地财保黄冈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没有事实根据就推定余**所有的鄂j×××××号车引燃下方杂草导致鄂j×××××号车燃烧后,引燃张**所有的鄂a×××××号车,该事实认定有误。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