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周**、农*、黄**、何**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周**、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隆振中、黄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周**、何**,原审被告人农*、黄**,辩护人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周**、农*、黄**、何**为进行挥霍,与同伙分别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被告人黄**、农*、周**、黄**等人共谋后于2013年5月22日凌晨窜到驻靖西信发铝厂石灰窑厂区内窃取电缆线,作案后将盗获的电缆线卖给在塘麻村塘麻屯头一家废旧收购店,所得赃款共同分赃。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信发铝厂石灰窑厂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12409.07元。
以上事实,有经举证、质证且经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白某证言。2013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发现我们备用于机房线路放置于2号回转窑与立磨车间之间电缆圆筒架上的电缆线确实被盗一部分。我与董某初步丈量一下,应该被盗走有90米长。被盗电缆线型号规格是3*120+1*50,叫铠装电力电缆。我们信发总厂2010年进购税后价是162.21元/米,被盗9...(本文书还有5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