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黄**于2013年10月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辨认笔录及相片。经辨认相片,上诉人黄**指认出同伙人李**(阿亮)、林**、梁**、黄**(老表),同案人梁**、林**指认了上诉人黄**。
3.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人李**、林**、林**、黄**、梁**因上述犯罪事实已被判处相应刑罚。
4.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于1988年10月**日出生,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