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段**、李*乙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害人李*乙路过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镇虎街农贸市场门口看到被告人李**殴打他人,遂前去拉、劝对方。在拉劝的过程中被告人李**用拳头打被害人李*某面部,致其两颗牙齿外伤性脱落,五颗假牙脱落。旁人劝开后,被告人李**冲上去与被害人李*...(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