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本案的诉讼主体错误,被上诉人向其公司供应大豆油,其作为公司经理出具欠条和承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起诉其错误,原判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错误。
王**答辩称,其只认上诉人,就给他个人接洽,上诉人承诺愿意支付货款,而且每次付钱都是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原告开始向被告陈**供应大豆油。20...(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