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简称美孚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9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第9403119号”埃索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桂林埃索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汽车灯”两项商品上。
第205787号”埃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由美孚公司于1983年8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石*、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14日。
第76852号”ess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美孚公司于1979年5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汽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商标。
第177016号”esso”商标,由美孚公司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核定使用在第3类”石*、石*产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14日。
商标局作出的(2005)商...(本文书还有4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