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简称美孚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9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第7529520号”埃索”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桂林埃索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于2009年7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去污剂、香水”等商品上。
第177021号”esso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埃克森美孚公司(简称美孚公司)于1982年4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香皂、肥皂、清洁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14日。
此外,美孚公司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还在第3类”石*、石*产品”等商品上注册了177016号”esso”商标、第205787号”埃索”等商标。
法定期限内,美孚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依据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29827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美孚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本文书还有5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