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汉族,1973年1月**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汉族,1970年8月**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男,汉族,1965年7月**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夏**、丁**、汪**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阳鑫欣商务宾馆,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号。
负责人丁**,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林**与上诉人夏**、丁**、汪**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贾**,上诉人夏**、丁**、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7月7日,林**作为出租方即甲方与夏**、丁**作为承租方即乙方及汪**作为担保方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房屋基本情...(本文书还有3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