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马**及原审被告青海嘉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马**于2013年10月31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赔偿其医药费4736.50元、误工费42000元、残疾赔偿金35132.56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13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共计101249.06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青海嘉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马**系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嘉荣华新城住户。2012年10月19日,马**到青海嘉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涉水电费事宜,在交涉过程中,马**先动手将王*的眼镜抓落,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致马**手部受伤,经青海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马**治疗手伤的医药费支出是219...(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