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裁定驳回起诉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是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是不同的概念。上诉人要求确认上诉人对诉争的27.2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返还27.2亩土地。应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予撤销或发回重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村)答辩称:1.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范围,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3.农村土地的承包以户籍为准,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并未落户,不可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4.被...(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