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王**、李**、被上诉人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合村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王**及王**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三合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75902元。事实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王**溺水身亡地点并非是天然形成的水坑,是人工挖掘的。事发地点的整个荒地比较低洼,这是天然形成的,可是荒地中的深水坑及荒地四周的护坡都是人工开挖和修筑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三合村委会不承担责任错误。三合村委会是事发地点堰塘的所有权人,作为当地基层组织,对于堰塘有管理的职责,并且该地点比较低洼且有人工开挖的深坑,具有一...(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