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租赁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律师,被告许**,被告华晨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律师参加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律师、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被告华晨租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82.30元、住院伙食费10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4,040元、...(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