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8800元,并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用于借款的抵押物贺*市建设中路与贺*大道圆弧处**栋**号房屋原告按照抵押顺位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原告王**与被告刘**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文书还有1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