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庞**、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被告庞**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庞**、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诉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在2017年1月23日16时许,原告母亲庞**与同村的庞明模因房屋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这时住在原告房屋对面的二被告母亲苏**从旁边走过来骂原告母亲庞**,原告母亲庞**回了一句:”不关你事”,二被告就从家中冲出来对刚回来的原告拳打脚踢,原告母亲庞**见状,上前拉开被告,被被告庞**用砖头往头上敲去,被告庞**用砖头敲伤原告母亲庞**后继续用砖头往原告耳朵敲击,另一被告庞**用手掐住原告脖子,让原告动弹不得,无法反抗。后送到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全身多次挫伤,需要住院,由于被告分文不赔偿,导致原告入院治疗3天被迫出院。被告庞**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200元,被告庞**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200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59元(其中医...(本文书还有5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