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郭**财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二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剩余房租款28270.00元及押金1000.00元;2、要求被告刘**、郭**赔偿原告装修租赁房屋费用40000.00元;3、要求被告刘**、郭**赔偿原告办公设备、设施(单人沙*、吧台、五斗厨)3000.00元;4、要求被告刘**、郭**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刘**、郭**是原告的房东,原告是从事服装生意的个体业主(思琦韩*馆)。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合同约定:”1、甲方将位于元明街**号门市80㎡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服装行业,租期为一年(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2、年租金为4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40000.00元房租并且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材料、人工费用共计花费40000.00元)。2017年2月18日8时20分...(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