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应艳艳、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应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应艳艳、李**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艳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1.5%,期限为六个月,逾期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等,被告李**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应艳艳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应艳艳未及时偿还,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一份,约定2015年9月9日前偿还,被告李**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等。2016年4月起,被告停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其丈夫李*和保证人李**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艳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14000元,合计6400...(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