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尹**支付原告的钢管、扣件租赁费人民币1868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尹**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尹**因承包建设开源集***小区工程的需要,经常租赁原告的钢管和扣件,并约定钢管租赁费为0.01元/米/天,扣件租赁费为0.008/个/天。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租赁款,尚*原告租赁费186888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被告尹**辩称,欠条我认可,其他的不予认可,租赁的钢管、扣件等费用结算过了。原告从我这里拿过钱需要扣除。领料单据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具体情况是有合同的,需要看合同,因为里面的价钱不一样。
经本院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1年3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尹**因承...(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