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女,196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展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并未雇佣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伤害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假设上诉人系其雇主,该事故的发生主要是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注意安全,一审判决其仅承担10%民事责任,显失公平。被上诉人所作的伤残及“三期”评定,系单方鉴定,剥夺上诉人的鉴定机构选择权,且鉴定级别及期限过高。被...(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