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定性。经查,被告人李**等人开始在酒吧内进行劝阻,后强行把寻衅滋事人员架出酒吧,并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水枪,具有防卫的意图,但是随着事态扩大、矛盾激化,上诉人李**命令安监队员拿出防爆工具,结伙出去与对方进行打斗,上诉人陈**、张**、刘**、胡**、刘**、宋**、原审被告人李**、凡某煜、张**、王**、汪**、朱**均持械积极参与,其主观上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客观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定性准确,上诉人提出定性错误的...(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