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诉被告罗*、湖北大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亚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王*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龙**的委托代理人龙*、被告平安财险十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大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8日16时30分,被告罗*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鄂c******(临)的重型货车途经107国道1765km+800m处时,由于忽视行车安全,致使该车挂到行人龙**,造成原告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龙**无责任。原告龙**受伤后,于当天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8日伤情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19457.79元,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为...(本文书还有4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