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陈**、闫**、陈**、刘*、张**、陈*、张**、李**、张**、张**、康**、陈**、郭**、代**、徐**、刘**、韩**、闫**、张*与被告上海铁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刘**、陈**、闫**、陈**、刘*、张**、陈*、张**、李**、张**、张**、康**、陈**、郭**、代振标、徐**、刘**、韩**、闫**、张*与被告上海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刘**等20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为各原告补缴1982年至今的社会保险;2.依法判决被告补发各原告自2002年至今待岗期间的最低工资以及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未按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判决被告按照铁路局正式员工退休待遇标准安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6.依法判决维持利劳人仲裁字(2016)004号裁决书第三项;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利劳人仲裁字(2016)004号裁决书,原告已收悉。原...(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