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诉被告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孙*的法定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孙**医疗费1000元,赔偿原告孙*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7万元,后续治疗费另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亳州市至古城镇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油河集处,与行人孙**相撞,致使孙**摔倒,孙**怀中抱的孙*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查认定,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孙*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后经亳州市人民医院建议转院至安徽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李**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