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十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被告欠原告工资十万元,经**,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刘*辩称,借据不是给原告王**开具的,也不是借款,被告是与原告合伙盖了**幢楼之后,原告不干了,公司说看原告年纪大了给他十万元,2013年底打的条,工程款扣十万元,但工地未完成,我们挂靠的是鸿兴公司、干的是煊泰公司的工程,原告的十万元划到鸿兴公司了,我给鸿兴公司出过手续共一百八十九万元,包括原告的十万元。...(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