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田**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4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4日、2017年9月20日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史**,被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欧曼车(黑b×××××)的车辆损失344,995.00元,并赔偿原告欧曼车黑b×××××4)的营运损失,营运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赔偿原告欧曼车黑b×××××4)的车辆损失之日止,每日按照450元的标准计算,暂计452250元(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共计1005天);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被被告非法占有的欧曼车(一主一挂,车牌黑b×××××8号)一辆,并赔偿原告欧曼车(bl2348号)的营运损失,营运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该车辆被先予执行给原告之日止,每日按照450元的标准计算;3、请求依法确认车牌号黑l×××××a的捷达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该车损失53000元,以及基于该车损失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本文书还有5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