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李**因与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粮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08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粮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李**上诉请求:1、请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父亲李*明的溺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却未对此相应的管理责任划分具体的承担比例。2、赔偿数额没...(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