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王**、巴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王**、巴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39,312.2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巴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第一、原告列城管局为被告不适格,被告城管局与王**之间是关于街道两边打草的承包关系,被告王**的侵权行为与城管局承包期打草的行为无关;第二、原告所要求的费用标准过高,具体以原告的证据进行核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及赔偿项目认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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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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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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