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鲁杰********与被告青海万家*********、青海金苹*********、上海新建*********、上海新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万家公司辩称:1、原告向被告主张欠付数额不正确;2、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3、即使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千分之五远高于正常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调整。
新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关于退场费并非与新建设公司之间发生,违约金及年利率均约定过高,新建设公司从未授权其青海分公司及负责人于**对外提供担保,所以新建设公司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新建设青海分公司辩称:总公司未对青海分公司对外担保进行授权,所以新建设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金苹果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6月23日,万家公司与鲁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万家公司在湟源县皇***小区开发建设中由鲁杰公司承建的1#、2#、12#、13#商住楼工程,因多种原因中途停工,经双方协商,就鲁杰公司退场事宜达成共识:1、万家公司确认鲁杰公司施工的所有工程质量全部合格,鲁杰...(本文书还有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