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垦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以下简称八五五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八五五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除一审认定的税金差额外,改判被上诉人从工程款中冲抵安全生产措施费190,847.81元、脚手架差价61,821.56元;同时冲抵上诉人2014年停工损失434,400.00元。事实与理由:黑中明造咨字(2016)第****号造价咨询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黑龙江中垦德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出具该报告书的当天取得营业执照,李**、张涛从2016年10月14日起才取得中垦德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业资格并取得该公司名下执业造价工程师名章。2016年10月9日出具的报...(本文书还有3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