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因与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5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茄富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黑09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黑0904民初****号民事判决,赵**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和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2016)黑0904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转交刑事处理;3、由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