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餐饮)因与被上诉人金**、辛**及原审第三人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华餐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金**,被上诉人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原审第三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华餐饮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金**、辛**要求大华餐饮恢复涉案房屋北墙上原来的窗户、拆除北墙外加盖的临时用房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辛**负担。事实与理由:所谓涉案房屋的北墙外临时用房根本不是房屋,仅仅是被四面墙围挡起来的空间,面积不足七、八个平方米,形成至今已达20年之久,且从2000年其公司接手樊记腊汁肉店至2010年续约,金**、辛**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未考虑长期租赁的现实,强行判决拆除不符合租赁实际情况,且不利于大华餐饮生产经营及正常通行,缺乏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拆除属于行政机...(本文书还有4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