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诉被告王**、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孟**及平安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5日17时40分,被告孟**驾驶被告王**所有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霍线××××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沪霍线××××国道)239公里780米处时,追尾撞上同方向曹*杰驾驶的原告所有”梅赛德斯-奔驰牌”鲁q×××××号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委托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鲁q×××××号轿车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损失为279815元。经查,肇事车辆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是王**,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投保有交...(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