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中国人寿财险襄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965.02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付*依法赔偿;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7日7时许,被告付*驾驶鄂f×××××号小车在机场路老变压器厂门前路段,在超车过程中发生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老河口市第一医...(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