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医鉴定,陈*损伤程度为轻伤。2017年6月12日,民警在本市林业派出所将陈*根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赵*的证言;3.被害人陈*的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陈*根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根的刑事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5852.8元。赔偿明细:1.医疗费6372.8...(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