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士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较轻;非法拘禁时间短,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田士强邀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区上湖村阳光茶艺**房间向被害人郑*某索要债务并对其殴打。当晚19时许,被告人田士强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郑*某带至本区国庆路丽园假日宾馆**房间继续对其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田士强等人再次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殴打。至当晚22时许左右,被告人田士强等人将被害人郑*...(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