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法院认定”孝义市梧桐镇中王*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流转给被告使用,被告系合法取得,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非法占用”,该认定严重错误。中王*村委会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梧桐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法院没有审查,应当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受让的承包地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严重违反了法律禁止强行性规定...(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