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张**、被告人民财保东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6年11月15日17时01分许,被告张**驾驶赣f×××××小型客车由东乡县往抚州方向行驶,行至208省道(石门街-宁都230公里+400米)临川区太阳镇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由原告黄**驾驶的赣f×××××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3602.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辩称...(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