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沈*永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旅行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平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平安”)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永安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辽宁平安及被告北京平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医疗费4555.46元,返沈机票款1160元、鉴定费100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78902.4元;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