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朱**、朱**、朱**、朱**、朱**、朱**等七人与被告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人寿财险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朱**、朱**、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曹**及被告人寿财险周*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朱**等七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5357.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21时14分,被告曹**驾驶“豫p×××××”小型轿车,顺郸城县工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科技大道交叉口处时,与顺科技大道自西向东行驶由朱*心驾驶的“豫p×××××”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曹**、“豫p×××××”小...(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