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4160.69元。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27日6时30分,被告李*明驾驶黑b******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讷河市通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美农种业商店前与前方同方向由东向南转弯的原告侯**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明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伤后在讷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侯**误工期评定伤后180日,护理期评定伤后60日,营养期评定伤后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050.00元、鉴定交通费76元。
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元)计算公式及承担(商业险承担70%)认定依据...(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