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重庆市力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力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力波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2500元(6500元/月×5月);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4元(6500元/月÷21.75天/月×20天×200%)。事实和理由:原告黄**于2012年1月30日进入被告力波公司从事摩托车配件插齿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被告力波公司一直未予原告黄**参加社会保险,也未安排原告享受任何年休假待遇。原告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2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被告力波公司依法应支付原告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请如上。
被告力波公司辩称,原告黄**仅于20...(本文书还有3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