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龙**、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胡**与龙**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胡**不知道涉案房屋已被查封,且龙**也未告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周**未能举证证明胡**知晓房屋已被查封;周**也未举证证明胡**与龙**有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胡**与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虽然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间在财产查封过程中,但是法律规定的是,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也就不存在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以合同成立在财产查封过程中就认定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胡**是善意第三人,其与龙**签订的房屋买卖...(本文书还有4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