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一)受案登记书,立案决定书;(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到案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三)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诊断书,住院病历,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证书,协议书,谅解书,光盘一张;(四)鉴定意见;(五)证人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
(六)被告人于阳供述。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于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阳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于阳超速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吉×××××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大岭镇大岭中学门前处时,...(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