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秀华对被告龚**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徐**对被告付秀华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构成要求,证人未出庭作证。
被告龚**对被告付秀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龚**在事故发生后向上列人员交待“放树前已告知不要到后面去”,事前告知不属实。另外万*(龚**的姐姐嫁给了万**侄儿)、来某心(万*与来某是亲家)、张*(万**妻子与张*是堂姊妹)与被告龚**有利害关系。被告龚**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陈*称“没人到屋里说不要到后面去”这句话不属实。被告龚**亲自到陈*家里通知的,陈*与原告徐某有利害关系(陈*弟弟与原告徐某是亲家)。被告付秀华对本院调取证据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5、10、11、13,证据7中的住院费收据,经二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二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两份证据分别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