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谢**、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原审第三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驳回被上诉人李**对我的起诉。
事实及理由:本案一审判决有误。
我自始至终根本不认识被上诉人李**,在没有借条的前提下,何谈10万元的大数额的借贷。
至于被上诉人李**在其起诉2状中所称的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本文书还有2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