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发原告黄*2007年3月至2016年4月同工同酬工资、奖金、津贴等差额9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经济损失15076.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黄*从2007年3月起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6年4月,被告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任劳任怨,但仅仅因为原告是个临时工,本应该依法享有的每月的效率奖、年终奖、休假期间工资和各种岗位津贴却全部被无理剥夺,不予发放给原告,造成原告至少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少10000元左右。另外,在2016年以前,被告没有履行交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原告迫于此,只好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3240字未显示)